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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1998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青地税通[1998]5号
颁布时间:2000-10-13
青地税通[1998]5号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7]98号文和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8]69号文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决定全市七区申报缴纳1998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于6月1日至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具体事项请见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须知。各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需 第二次纳税申报的期限,由各市地方税务机关自定。今后全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纳税申报期限仍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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