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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3]2号
颁布时间:2003-01-27
2003年1月27日 闽地税政一[2003]2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泉 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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