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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用车车船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139
颁布时间:2003-07-22
2003年7月22日 闽地税函[2003]139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宁地税政二[2003]165号文《关于柴三机、农用车车船使用税适用 税额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有经营行为的农用车(含柴三机)车船使用税按 机动车税额标准征收,具体为:2吨以下双排座四轮农用车按客货两用汽车征税,其 他四轮农用车按载重汽车征税;三轮农用车按三轮汽车征税。对专用于农业生产的上 述车辆,按《福建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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