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391号
颁布时间:2003-08-13
2003年8月13日 闽国税函[2003]391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 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3]131号)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省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下达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车指标 的通知》(闽森防指办[2003]27号),现将我省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 车免征指标分配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按附表名单给予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 指标使用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 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 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指标分配表 购 车 单 位 猎豹CFA5022XZH 泰宁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 明溪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 城厢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 延平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 石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 厦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 同安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 合 计 7 (3)
上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用车车船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