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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老、少、贫”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172号
颁布时间:2003-04-21
2003年4月21日 闽国税函[2003]172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老、少、贫”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闽政办[2003]20号)精神,在我省国家定的8个贫困县、10个中央苏区 县、18个少数民族乡(名单附后)新办的企业,可继续执行财税字(94)001 号文规定,享受三年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减征或免征税额在100万元以 下的,由所在地县或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减税或免税额在100万元(含 10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局或总局审批。 附:福建省国家定贫困县、中央苏区县、少数民族乡名单 贫困县:寿宁县、屏南县、柘荣县、周宁县、连城县、武平县、长汀县、上杭县 中央苏区县:龙岩(含新罗区)、永定、上杭、长汀、连城、建宁、泰宁、宁化、 归化(今明溪)、清流县 少数民族乡:罗源县霍口乡、福安市康晋乡、福安市穆云乡、福安市坂中乡、霞 浦县崇儒乡、霞浦县盐田乡、霞浦县水门乡、漳浦县湖西乡、漳浦县赤岭乡、永安市 清水乡、宁德市金涵乡、惠安县百崎乡 、连江县小沧乡、龙海市隆教乡、上杭县官 庄乡、上杭县庐丰乡、福鼎县硖门乡、宁化县治平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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