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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行拍卖物品等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3]117号
颁布时间:2003-05-28
2003年5月28日 闽国税发[2003]117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近期,各地陆续反映一些拍卖行拍卖物品和纳税人销售旧货等适用增值税政策问 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 税应税货物,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无论委托方如何缴纳增值税,一律以 向购买方收取的不含本身应纳税额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拍卖手续费等),按照 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委托方以不含本身应纳税额的全部拍卖价款为应税销售额 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拍卖行受托拍卖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拍卖行受托拍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 号)第十条和《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 条规定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和《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29号)第 二点规定的纳税人未超过原值销售自己使用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 艇的属免税货物范围,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征税问题。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 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29号)规定按照4% 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未超过原值以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 产,同时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 288号)第十条规定标准三个条件的,暂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 (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标准三个条件的,按《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29号)规 定,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古玩字画、旧珠宝玉石(不论是否经过再加工销售),按普通货物征收增值 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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