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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屠宰税的通知
闽财税[2003]6号
颁布时间:2003-02-09
2003年2月9日 闽财税[2003]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经省政府研究决定,2003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屠宰税。请各征收机关认真 遵照执行,自2003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收税款原则上可以申请退还,此前 未征税款(含历年欠税)不再补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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