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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下放受灾企业地方税减免权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榕地税政二[1998]358号
颁布时间:1998-10-30
1998年10月30日 榕地税政二[1998]358号 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受灾企业地方税减免 权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闽地税政三[1998]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 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1998年遭受洪涝灾害的“三资”企业的房地产税,也可按规定填报 《自然灾害房产税减免税申请表》,并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 二、各基层征收单位应于今年12月31日之前,将企业填报的《自然灾害土地 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和《自然灾害房产税减免税申请表》上报市局,逾期市局将不 予受理转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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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央部门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再投资兴办企业所得税管征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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