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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央部门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再投资兴办企业所得税管征问题的通知
榕地税政一[1998]305号
颁布时间:1998-09-08
1998年9月8日 榕地税政一[1998]305号 近接一些基层局反映,中央部门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混合所有制 企业再投资兴办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管征问题争议较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 件规定: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而中央部门投资兴办的上述企业再投资兴办的企业(俗 称第二层次或第三层次企业),已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所规定的“中央与地方所属企、 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范围。为慎重起见,经请示上级局,并经 市政府组织协调后现进一步明确如下:中央部门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混合所有制企业再投资兴办的企业所得税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管征,其企业所得税仍 未入库的,应尽快组织入库。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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