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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3]32号
颁布时间:2003-01-30
2003年1月30日 闽地税函[2003]32号 福州、泉州、三明、龙岩、南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税前列支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报告。经 研究,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在600万元额度内向下属企业(具体名单附后)收 取总机构管理费。所属企业在核定数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 前扣除,超过核定数部分及在核定数之内实际未上交的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该公司 收取的管理费使用结余应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管理费上交核定表 金额单位: 万元 单位名称 提取金额 龙岩矿务局 60 永定矿务局 66 漳平煤矿 66 苏邦煤矿 67 永安煤业公司 153 天湖山能源公司 118 邵武煤矿 32 运销集团 6 振华公司 7 进出口公司 7 联美工程公司 18 总计 6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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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稽查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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