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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卫生厅关于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务登记及发票管理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1]128号
颁布时间:2001-12-07
2001年12月7日 闽地税发[2001]128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卫生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了配合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的改革,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卫生部、国 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现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 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范围及核定 (一)以下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1、城镇个体诊所、民营医疗机构; 2、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医疗机构;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具体核定,由准予登记注册的省、市、县卫生局会同有 关部门核定,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上注明“营利性”。 二、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务登记工作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卫生部门核定后10日内,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地方税 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已核定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名单、地址于2002年1 月底前抄送同级地税局,以便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以后核定的,在10日内抄送。 三、经税务登记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购买、开具、使用发票(发票票样见 附件)。 四、在国家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下发执行前,我省营利性医疗机构暂 比照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执行;并按税法规 定办理纳税申报,具体事宜,请迳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五、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问题,另文明确。 附件:1、福建省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收费发票(代码:1612)(手工版)(略) 2、福建省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收费发票(2)(代码:1613号)(电脑 版)(略) 3、福建省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收费发票(1)(代码:1614)(手工版) (略) 4、福建省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收费发票(2)(代码:1615)(电脑版) (略) 5、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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