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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原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2002]8号
颁布时间:2002-04-15
2002年4月15日 闽地税政三[2002]8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根据省政府法制局《关于省级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政法 [2002]2号)要求,现对原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 的批复》(闽税政三[1990]53号)修改如下: 一、关于教育费附加减免问题。仍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闽地税政三[2001] 3号文规定执行,即:(一)凡在市内(包括郊区)、县城的在地缴纳增值税、消费 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国务院国发[1986]50号和省政府闽政 (86)54号文件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执行。设在乡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属 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所属的集体企业,除省政府闽政(85) 73号和省财政厅另有规定者外,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对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央没有明确之前,暂不 征收教育费附加。 (三)原福建省税务局[86]闽税政三字第607号文有与本文不符的,均以 本文为准。 二、关于冷冻厂向客户收取冷冻储藏费开具的发货票贴花问题。对货物进行冷冻 储蓄,是储藏的一种形式,对货物进行冷冻处理,是为达到使货物更好地仓储保管的 目的。因此,其所开具的发货票并视同合同使用的,应按仓储保管合同贴花。 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修改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10日 闽地税政三[2001]3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闽政法[2000]3号)文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对原福建省 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86]闽税政三字第607 号)文作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市区(包括郊区)、县城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 个人,都应依照国务院国发[1986]50号和省政府闽政(86)54号征收教 育费附加的规定执行。设在乡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属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事业 单位主管部门所属的集体企业,除省政府闽政(85)73号和省财政厅另有规定者 外,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对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央没有明确之前,暂不征 收教育费附加。 三、交退库地点。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教育费附 加”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政[1997]070号)文的规定办理。 四、原福建省税务局([86]闽税政三字第607号)文有与本文不符的,均 以本文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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