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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02]12号》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2]14号
颁布时间:2002-08-07
2002年8月7日 闽地税政二[2002]14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关于省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清理衔接问题,省长办公会议已作出决定,现将会 议纪要[2002]12号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紧做好税款入库工作。 “三、关于停止执行地方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衔接问题 会议要求:(一)我省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2002]2号、国发 [2001]37号文精神,该废止的要废止,该纠正的要纠正,坚决停止执行并及 时纠正我省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保证国家政令统一。(二)不符合国家 规定的省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原发文单位发文停止执行。以省委、省委办公厅文 号发文的,由省政府办公厅拟文、报省委、省委办公厅审定。属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 章有关内容的修订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其中需提请省人 大常委会审议的,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定。属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修订范围的, 由省政府办公厅拟文下达。(三)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5号文 的要求,经检查需补缴的,按上级机关要求追缴;尚未查出的要继续查,并及时地向 上级机关说明情况,取得理解与支持。(四)要研究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我省 新的导向性的扶持措施,以及研究解决少数确需给予一定扶持的突出问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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