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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事业发展费停征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2002]3号
颁布时间:2002-03-11
2002年3月11日 闽地税政三[2002]3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规定,并经请示省政府明确,决定从2002年 1月1日起全面停止征收社会事业发展费。现将停征后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对2001年以前欠缴的社会事业发展费继续清欠;对2002年1月已征收的 社会事业费,若是属于2001年以前的费款应予缴库,否则应予退还纳费人。 以上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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