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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9]101号
颁布时间:1999-12-07
1999年12月7日 闽地税政二[1999]101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2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16日 国税发[1999]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7]143号)规定:对地方农垦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 到1998年底此项政策已经到期。经研究,现对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农垦企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 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 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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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边界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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