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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边界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9]88号
颁布时间:1999-11-23
1999年11月23日 闽地税政二[1999]88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近接省政府《关于加快边界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闽政[1999]文 157号),文中对有关边界县(市)地方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现予摘转,请认真 贯彻执行。 一、我省共有19个边界县(市),分别是:福鼎、柘荣、寿宁、福安、政和、 松溪、浦城、光泽、武夷山、邵武、泰宁、建宁、宁化、长汀、上杭、武平、永定、 平和、诏安。 二、边界县新办乡镇企业5年内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其它经济类型企业3 年内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地企业到上述地区分得利润5年内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具体操作办法按省财政厅、原省税务局闽财税政(1994)14号文执行。 三、研究开发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 不受比例限制全额在税前列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税发[1999]49号)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费用税前列支由主管税务机关审 批。 闽政[1999]文157号有关边界县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优惠政策,自 1999年9月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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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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