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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9]43号
颁布时间:1999-06-11
1999年6月11日 闽地税政二[1999]43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 [1999]3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1999年5月21日 国税函[1999]329号 《关于如何确定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 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 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 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 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 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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