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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9]49号
颁布时间:1999-06-17
1999年6月17日 闽地税政二[1999]49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9]108号)转发给你们,具体审批问题仍按省局地税政二[1998] 16号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1日 国税发[1999]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轻工业局最近来函,要求解决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经费的来源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鉴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下同)的机构改革 和职能转换尚未到位,又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没有经费来源的实际情况,在1 999年度,对未纳入财政预算,确实没有经费来源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可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 [1999]136号)的规定,向其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 二、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费,可参照当地行政单位经费标准,采取定额 或比例的方式提取。具体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 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轻工集体企业按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 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低于标准 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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