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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征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9]50号
颁布时间:1999-06-23
1999年6月23日 闽地税政二[1999]50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近接部分地市局报告,要求明确企业对外投资分回投资收益征税问题,经请示国 家税务总局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财税字 [1995]81号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闽财税政[1997]006号等文件规 定精神,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税后利润的补税应区别处理:从国家规定适用低税率地区 的被投资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分回部分按法定税率差补税;适用同一法定税率 地区的被投资方企业分回部分没有税率差不补税;低税率地区企业向高税率地区企业 投资收益的法定税率差不抵顶。 二、联营企业因国家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企业的,投资企业享受法 定税率差之外的税收优惠,视同已缴纳税款,仅就法定税率差补税。 以前解释与此有抵触的,以此文规定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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