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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9]33号
颁布时间:1999-09-27
1999年9月27日 闽财税政[1999]33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先征后返政 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农业发展银行系统的营业税,仍按照闽财税政(1995)052号的规定 执行,即由省级分行集中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缴纳。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的 通知 1999年8月3日 财税字[1999]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 简称农发行)实行的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起,各地农发行按营业税有关规定如数缴纳营业税。同时,从 1999年7月1日起,农发行省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缴纳营业税统一由其省级分行 集中缴纳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由各地自行决定。各地农发行1998年应缴未缴的营 业税,必须在1999年如数补缴入库。对1998年已经执行先征后返营业税政策 地区所返还的营业税,农发行不再上缴,由各地财政、税务部门提供具体的返还税额, 报财政部审核后作为增加农发行资本金处理。 二、为照顾地方既得利益,经财政部核实后,以1994年农发行成立时划入的 贷款余额应缴纳营业税为基数,在1995--1997年间,地方所得营业税收入超 基数部分,由地方财政分三年上缴中央财政,由中央财政用于拨补农发行资本金;对 由于执行先征后返影响地方基数部分,由中央财政分两年补助地方。 三、1995--1997年间,各地农发行应缴未缴的营业税,不再上缴。这部 分应缴未缴的营业税,由各地财政、税务部门提供具体的应缴未缴税额,经财政部审 核后,相应转增农发行资本金,由此影响地方基数部分,中央财政通过补助返还地方。 四、对1998年执行先征后返营业税影响地方当年收入部分,经财政部审核后, 由中央财政如数补助地方。 上述事项,除在1998年办理中央与地方结算已做处理的之外,其余部分在办 理1999年和2000年结算时清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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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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