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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9]20号
颁布时间:1999-03-30
1999年3月30日 闽地税政二[1999]20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5日 国税发[199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为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准确计算企业可结转弥补 的亏损,经研究,现对企业免税所得用于弥补亏损问题明确如下;按照税收法规的规 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 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 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 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本通知从1998年度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 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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