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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9]31号
颁布时间:1999-06-19
1999年6月19日 闽地税政一[1999]31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 [1999]3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1999年5月27日 国税函[1999]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 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 继续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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