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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龙岩市农业机械公司对垫付资金收取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一[1999]30号
颁布时间:1999-06-16
1999年6月16日 闽地税政一[1999]30号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市农机公司对垫付资金收取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岩 地税政一[1999]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 [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 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龙岩市农业机械公司为缓解生产资金困难及加速各生产厂家的资金回笼,承担了部分 提前垫资的业务,并按垫资款的总额按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符合上述规定,发生了 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因此,对该公司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依法按“金融保险 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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