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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州铁路分局三明车站装卸作业所收取的服务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闽地税政一[1999]34号
颁布时间:1999-07-12
1999年7月12日 闽地税政一[1999]34号 三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明地税政一[1999]12号请示收悉。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 定,省局同意你局意见,对福州铁路分局三明车站装卸作业所委托其他单位承担铁路 车站内的货物、行包装卸任务,向受托方收取的服务费,应按收入全额在劳务发生地 依“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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