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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2]17号
颁布时间:2002-05-14
2002年5月14日 闽地税政一[2002]17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 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2]3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2002年4月23日 国税函[2002]33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和纳税方式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 [2002]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 5号)的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公司应缴纳的属于中央收入的营业税和应缴 纳的属于地方收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应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缴纳的属于中央收入的营业税,应向分支机构 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缴纳的属于地 方收入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 申报缴纳。 二、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应按有关规定程序 申请报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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