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促进私有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9]48号
颁布时间:1999-09-06
1999年9月6日 闽地税政一[1999]48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促进私有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的请示 的通知》(闽政办[1999]150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情 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促进私有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的 请示的通知 1999年8月10日 闽政办[1999]150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 业,各高等院校: 省地税局、财政厅制定的《关于促进私有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的请 示》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促进私有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的若干税收 政策的请示 1999年7月29日 省政府: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私有房屋租赁市场日趋活跃,由于房屋租赁收 入涉及税种多、税负重,纳税手续复杂,导致计税租金收入申报不足,私有房屋租赁 税收流失仍较严重。为切实加强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 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简化纳税手续,减轻税负,对私有房屋租赁所取得的收入实行综合征收率 征收的管理办法。居民个人将私有房屋租赁取得的租金收入依次按10%综合征收率 缴纳税费(每次原则上按月计征税费)。居民个人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的,以转 租收入依次按7%综合征收率缴纳税费。 二、综合征收率包括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 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港、澳、台 胞及外籍人员出租和转租私有房屋应交各项税费也分别按综合征收率10%和7%征 收。印花税、土地使用税仍按现行规定征收。综合征收率具体各税费分拆比例附后。 三、出租人租赁私有房屋必须按规定到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的,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当地出租房屋的租金水平核定征收税费。出租人未按规定办理税 务登记或者匿报房租金额,以及变相收取租金或其他额外费用未如实申报纳税的,不 得享受综合征收率优惠,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税法规定给予补税罚款。 四、私有房屋出租人在外地(房屋所在地以外)无法按期申报纳税的,应委托承 租人代扣代缴税款;对出租人在外地未按规定期限委托承租人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 机关有权确定由承租人代扣代缴。 五、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所持营业执照列明的法人代表 和房屋产权证产权所有人、户口簿户主姓名相符,或经营者属于房屋产权人直系亲属 的,属于自营行为的,不征私有房屋租赁税收,但房产税仍应按房产余值征收。对以 联营等名义出租房产,不承担经营风险、取得固定收入的,应按规定征收私有房屋租 赁税费。 六、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96] 57号《福建省地方税(费)款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 实行委托代征。 七、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具体征管措施。 八、上述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在福州市区试行。 以上意见妥否,请示复。 附:各税费分拆比例 一、出租收入按10%综合征收率 税种 比例 营业税 23% 房产税 47% 个人所得税 25% 城市维护建设税 2% 教育费附加 1% 社会事业发展费 1% 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 1% 二、转租收入按照7%征收 营业税 59% 房产税 28% 个人所得税 4%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教育费附加 3% 社会事业发展费 3% (3)
上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发展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