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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9]40号
颁布时间:1999-07-19
1999年7月19日 闽地税政一[1999]40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9日 国税发[1999]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9]37号)的精神,支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的改革,现将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地质勘查单位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三年内(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 02年12月31日止),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勘查单 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56号)的规定,继续享受原属事 业单位时的各项税收政策。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的改革,及时解决改革中涉及 的税收问题,保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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