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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领购和缴销等事项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2]18号
颁布时间:2002-06-21
2002年6月21日 闽地税征[2002]18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证装 备分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 现对省局闽地税征[2002]12号文有关专用发票的领用和缴销等事项重新明确 如下: 一、专用发票由设区市局(不含厦门)和省局直征分局向省局票证装备分局领购 后逐级发放给各主管地税机关,再由各主管地税机关发售给民航部门批准的航空公司 国际航班销售部门(办事机构)或销售代理单位(详见附件)。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 专用发票的缴销工作。 二、航空公司国际航班销售部门(办事机构)或销售代理单位如有调整,由民航 华东管理局通知省局后,省局另行下文通知。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经民航部门批准在我省开具专用发票的航空公司销售部门(办事机构)或销售 代理单位名单 1、福建省国际旅游航空服务公司 2、福建省中国青年旅行社 3、福建省中国旅行社 4、福建省康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5、福建外企航空服务公司 6、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福州营业部 7、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福州营业部 8、厦门航空公司福州营业部 9、中国民用航空福建省局售票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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