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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施工的建安企业印花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2]83号
颁布时间:2002-06-20
2002年6月20日 闽地税函[2002]83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榕地税政二[2002]109号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 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因此,除特殊规 定以外,建安企业印花税应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 领受时的所在地贴花。企业如未按规定贴花的,税务机关可按有关规定处理。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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