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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州鹏宏装璜广告有限公司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2]84号
颁布时间:2002-06-18
2002年6月18日 闽地税函[2002]84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榕地税政一[2001]263号请示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 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和 国税函[1999]353号“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 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对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 ——广告业’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我局意见:对福州鹏宏装璜广告有限公司从事的 代理广告业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可以作为广告 发布的媒体、载体和买断广告发布载体的其他广告公司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对福 州鹏宏装璜广告有限公司自营广告业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得扣除任何制作费用。 广告代理业所有允许扣除的广告费用必须使用广告业专用发票,否则不允许在计 税营业额中扣除。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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