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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后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2]17号
颁布时间:2002-02-09
2002年2月9日 闽地税函[2002]17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后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榕地税政一[2001]41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65 号等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取得的不属免税项目的收入,即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仍应 就其收入全额按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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