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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闲置房产的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2]39号
颁布时间:2002-04-01
2002年4月1日 闽地税函[2002]39号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闲置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政二[2002]2号) 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未特别规定减免房产税 的房产,不论是否使用,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文件所称“企业停产、撤销后, 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是指整个企业停产,对企业部分车间停产闲置的房产,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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