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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诺基亚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汇总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2]67号
颁布时间:2002-05-22
2002年5月22日 闽地税函[2002]67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诺基亚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汇总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榕 地税外[2001]435号)悉,经调查研究,现批发如下: 福建诺基亚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从事诺基亚移动通信系统的网络规划与优化、 工程调测与督导,以及技术支持、开发和培训。该公司在厦门、泉州、漳州三地设立 办事处,经营范围是从事业务联络和咨询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务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失申 报纳税”的精神,我局意见,对福建诺基亚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所属的厦门、泉州、 漳州等地办事处从事网络系统安装调试和技术咨询、联络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纳 的营业税应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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