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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所[2000]070号
颁布时间:2000-09-30
2000年9月30日 闽国税所[2000]07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 6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1日 国税函[2000]67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 定,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 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 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 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样)(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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