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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摘发《关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认证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榕鼓国税税政[2000]048号
颁布时间:2000-10-21
2000年10月21日 榕鼓国税税政[2000]048号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认证抵扣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2000]085号)摘转给你们,并根据福建省有关文件精神补充如 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增值税日常稽核中认证工作的环节作适当调整,即企业取得防伪税控专用 发票,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税务机关下达认证通知书,并在专用发票 上加盖有关印戳,企业在申报时附认证通知书及抵扣凭证报税务机关审核抵扣。对未 经认证、认证不符、逾期认证的,均不得作为有效抵扣凭证。 二、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对“认证相符”申报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 按开具时间顺序每25份单独装汀成册,以便核查。 三、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 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 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 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 和打印机。 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认证抵扣问题的通知 2000年10月25日 闽国税流[2000]085号 为贯彻全国加强金税工程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做好“金税工程”增值税专 用发票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的开展,有效杜绝虚假进项发票抵扣,进一步加强增值税 征收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现将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认证抵 扣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抵扣联,均应按规定要求做到先认证后申报抵扣,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采 取变通的做法。为缓解纳税申报期时间紧、工作繁忙状况,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抵扣联可组织定期申请认证,各地应及时进行认证。 对一般纳税人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未认证的,各地国税征收机关应 组织企业一次性补办申报认证手续,逐份进行补认证。此项工作应于2001年3月 底前结束,对逾期未办理申请认证的,视同认证不符,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予追缴 补税。各地市国税局应将所属县区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应补认证、已补认证份数及 补税情况)于4月15日前上报省局转流转税处。 二、(略) 三、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对取得的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联,应按发票开具时间顺序每25份单独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成 册,以便核查。 四、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在销货方 开具专用发票后2个月内申请认证。对超过2个月期限的,纳税人应向当地国税征收 机关报备有关情况,说明具体原因。 五、(略) 六、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外,其余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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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会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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