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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2000]033号
颁布时间:2000-05-25
2000年5月25日 闽国税流[2000]03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0]2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10日 国税函[2000]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询问,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是否可以开具新版 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便于各地执行,现统一明确如下: 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所有使用计算机开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纳 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可以使用普通计算机软件开具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金额必须在十万元以下),其中密码栏不打印密码。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 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购货方不得拒收。请各地认真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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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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