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2000]034号
颁布时间:2000-05-25
2000年5月25日 闽国税流[2000]03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 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 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5月8日 国税发[2000]75号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 知》(国税发[1995]088号)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 的需要,经研究,现对原通知修改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 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工商企业销售 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 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3)
上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