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榕国税所[2001]445号
颁布时间:2001-10-12
2001年10月12日 榕国税所[2001]445号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闽国税所[2001]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 2001年9月30日 闽国税所[2001]41号 近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关于申请集中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报告》 (闽太保[2001]020号)。鉴于该公司财务核算的特殊性,2001年产寿 险汇总预计亏损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3号文的精神, 经研究,现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 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即支公司)在2001年由 分公司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 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履行 就地监管的责任。 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 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13号)的规定执行。 (3)
上一篇: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