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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榕国税流[2001]415号
颁布时间:2001-09-24
2001年9月24日 榕国税流[2001]415号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上海银发[2001]491号)转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国税局、福建 省地税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 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 2001年8月23日 上海银发[2001]491号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 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向辖区内 转发并认真贯彻落实。对业务开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请及时研究上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 业务发展的通知 2001年7月27日 银发[2001]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教育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国有独资商业 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有关政 策措施已经国务院批准。最近,三部委联合召开了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对落 实有关政策措施,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工作进行了部署。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 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已先后发出了三个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也 下发了配套措施。因此,各银行、教育、财政、地方政府部门和有关高等学校一定要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全面落实已出 台的相关政策,重点抓好抓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努力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决定 性进展。 二、各经办银行要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切实加强贷款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一)各经办银行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只要学生持有本人入学 通知书、有效居民身份证及《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符合有关文件规定,都 应对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二)为了解决银行与学生联系的困难,各经办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时,除学 校老师和同学可作为见证人以外,还可由家长作为贷款见证人。 (三)国家助学贷款是无担保的贷款,为有效防范助学贷款风险,各经办银行应 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等信息媒体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情况,对不讲信用的借款 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公开曝光。对不主动与见证人和贷款银行联系、提供工 作单位和通讯方式、不守信用的学生,也要记录在案,将来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 统。 三、各商业银行应认真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和免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尽快完善 本系统内助学贷款呆坏账考核办法和核销损失的操作程序,充分调动基层机构和信贷 人员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只要基层机构和信贷人员规范操作,并符合有 关政策法规,对形成的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不应再追究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经国务院批准,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为了具体落实该项政策,各 经办银行要及时统计汇总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信息,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单立台账, 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按时办理拨付手 续,绝不能因贴息资金不到位而影响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同时,要抓紧制定有关国 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加强贴息资金的使用监督,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积极认真配合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取消“一校一行”的规定,允许一校多行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一所高等学校 可根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也可更换)国有独资商业 银行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各高校要建立校领导责任制,如发现哪所高校的此项工 作不落实,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各高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中,加入有关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内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检查、督促,定期向银行、 财政通报情况。同时,利用当地的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负责把 教育部和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问答》及时、免费发到各级教育行政 部门、高等院校和普通高中毕业班。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财政厅、教育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商业 银行要及时向辖区内转发本通知,要求各基层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对出现的新问题和 新情况,要及时研究上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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