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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减免税具体管理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2]22号
颁布时间:2002-11-04
2002年11月4日 闽地税政二[2002]22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泉州、南 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0]25号文件有关规定, 为切实贯彻落实软件企业优惠政策,支持软件企业的发展,结合我省软件企业认定工 作程序的实际情况,在国家未进一步明确规定前,对我省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管 理问题暂明确如下: 一、新办软件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 2000年7月1日以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不享受软件企业定期减免所得税优惠政 策。 二、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软件企业在设立当年或以后年度被认定为软件 企业,如获利年度在认定年度之后,从获利年度起给予“二免三减半”优惠;如获利 年度在认定年度之前,可从认定年度起给予减免优惠,并实行减免税税额、期限双重 控制,既减免税最长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二免三减半”期限,并且从认定年度起实 际给予的减免税额不得高于从获利年度起按“二免三减半”计算的减免税税额。 三、软件企业工资全额税前扣除等其他优惠均应从认定年度起执行。 四、享受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不能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等其他减免企业 所得税优惠累加、重复或滚存计算。 五、本通知从审批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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