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闽财税[2002]44号
颁布时间:2002-11-13
2002年11月13日 闽财税[2002]4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 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2002年10月10日 财税[2002]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批准的保险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境内专门办 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 条第一款的规定,境内保险机构办理出口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中国出口 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3)
上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