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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社[2002]10号
颁布时间:2002-11-21
2002年11月21日 闽地税社[2002]10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泉 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现对《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办[ 2002]29号)文第三点有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问题等,作如下修正,请遵照 执行。 一、从2003年1月1日,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参保单位工资总额全额计 算。原在征缴中比照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实行达到全省上一级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00%以上部分不计征失业保险费的做法停止执行,既取消上限封顶。 关于事业单位的行政机关编制人员是否缴纳失业保险费问题。对事业单位中实行 公务员退休办法,既享受公务员退休养老待遇的行政机关编制人员,可暂时不纳入失 业保险参保范围,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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