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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建筑自动消防系统工程委托检测服务费和金银珠宝饰品检测鉴定收费纳入发票管理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2]26号
颁布时间:2002-08-19
2002年8月19日 闽地税征[2002]26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 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自动消防 系统工程委托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费318号)、《福建 省物价局关于金银珠宝饰品检测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闽[2002]费372号), 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建筑自动消防系统工程委托检测服务费和金银珠宝饰品检测鉴定 收费实行发票管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建筑自动消防系统工程委托检测收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和金银珠宝饰品 检测鉴定收费时必须开具“福建省**县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不得开具其他票据。 二、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所辖建筑自动消防系统工程委托检测机构和金银珠 宝饰品检测鉴定单位的税收管征,依法征税。 附件:建筑自动消防系统工程委托检测服务费具体项目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收费 2、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系统收费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收费 4、卤代烷灭火控制系统收费 5、防火卷帘与防火门系统收费 6、通风排烟阻火控制系统收费 7、易燃易爆区域系统收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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