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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查处纳税违法诱导消费者放弃取消发票行为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2]28号
颁布时间:2002-08-23
2002年8月23日 闽地税征[2002]28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近接基层地税局反映,一些饭馆、酒店利用“回赠券”、折扣等方式诱导消费者 放弃索取发票,消费者如果要求开具发票的,则按实际消费金额结算,不予优惠。特 别在推行有奖定额发票后,类似这种纳税户诱导消费者不索取发票的情况屡有发生, 干扰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省局重申:对此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单位和个人,各主管地税局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责 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保证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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