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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水口水电站库区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1]40号
颁布时间:2001-09-03
2001年9月3日 闽地税政二[2001]40号 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水口水电站库区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闽 政[2001]文197号)第三条、第十一条称:“库区内新建且安置移民劳动力 60%以上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按闽政[1995]综268号文件执行。”; “本规定有效期为发布之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现摘转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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