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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清市融源供用电工程承发包有限公司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二[2001]12号
颁布时间:2001-02-13
2001年2月13日 闽地税政二[2001]12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榕地税政一[2000]433号请示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字[1994]001号有关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我们意见,新办第三产业 企业主营业务第一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已不属新办企业,无论主 营业务是否改变,均不应再给予享受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福清市融源供用 电工程承发包有限公司199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照章征收,福清市地税局审批同 意减免其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应予纠正,应缴税款应限期追缴入库。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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