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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涉税文件的修改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1]13号
颁布时间:2001-02-14
2001年2月14日 闽地税政二[2001]13号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法[2000]5号) 精神,现对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若干文件修改如下: 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若干报表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二[1995] 046号)中《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情况汇总表》表样改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闽地税政二[1999]37号)附件八表样; 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个人所得税考评办法〉和〈福建省地 方企业所得税考评办法〉的通知》改按闽地税政二(2000)55号文件执行;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二[1996]022 号)关于企业财产损失、亏损弥补审核管理办法、总机构管理费审批管理办法改按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闽地税政二[1999]37 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 理办法〉的通知》(闽地税政二[1997]39号)第五款关于税务机关检查发现 的减免税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改按闽地税政二[1998]3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五、《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地税政二[1998]9号)关于财产损失审批权限问题 改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闽地税政二[1997]37 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和体育彩票发行机构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 复》(闽地税政二[2000]35号)第四款关于福利和体育彩票发行机构发行管 理费税前扣除问题改按闽地税政二[2000]7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七、《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所 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闽财税政[1994] 49号)中关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费用扣 除改按闽地税政二[2000]16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 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二[1995]69号)第二条 第(二)款关于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费用扣除改按闽地税政二 [2000]16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九、《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 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二[1996] 77号)中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费用扣除改按 闽地税政二[2000]16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十、《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8]59号)第一、二、五条改按闽地税政二[2000] 16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 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二[1998]22号) 中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费用扣除标准改按闽地税政二 [1999]112号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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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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