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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批复
榕国税外[2001]491号
颁布时间:2001-11-29
2001年11月29日 榕国税外[2001]491号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 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 资企业2000年度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年终清算、调整时,可按该 《通知》中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计算调整。 特此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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