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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国税流[2001]499号
颁布时间:2001-11-30
2001年11月30日 榕国税流[2001]499号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饲料工业办公室、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 饲料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1]142号)转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几点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局反馈。 一、对照学习饲料征免增值税政策 1994年税制改革至今,饲料征免增值税几经调整,发生了不少变化。为弄清 饲料产品的征免项目、征免时限和免税产品的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保证该项政策的正 确执行,各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在认真学习省局《关于饲料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闽国税发[2001]142号)的基础上,对照学习以下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 [1993]151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9]39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 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 [2000]132号)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121号)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30号) (九)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 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流[1999]032号) (十)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认定审批问题的通知(闽国税 发[2000]032号) (十一)福建省饲料工业办公室、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技术监督局关于 2000年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饲办[2000]02号) 二、认真核实从事饲料生产、经销的纳税人登记情况 各单位应以饲料征免增值税有关政策调整为契机,重新核实本单位管征的从事饲 料生产、经销的纳税人户数。对从事饲料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办理税务登记, 对涉及政策调整的饲料征免项目要及时变更税种登记信息。 三、进一步核实饲料征免情况 (一)自文到之日起,各单位应组织从事免税饲料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2001 年以来的饲料销售额及申报情况进行自查,填写《饲料免税项目自查表》(参见附件), 向主管国税(管理)局报送。 纳税人在进行自查时,属于《关于饲料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 [2001]142号)所提及的除经营进口饲料的进口环节经销企业外的“其他饲 料经销企业”,同时应向主管国税(管理)局报送经销饲料的生产厂家的饲料产品免 税证明;属于按规定应进行饲料产品检测和免税申请、审批手续的饲料生产企业和经 营进口饲料的进口环节经销企业,应抓紧办理相关手续;属于自查应征税的项目,应 及时申报补缴税款。 (二)在纳税人自查的基础上,各级管理部门应进一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饲料 情况,尤其是政策发生变化的单一大宗饲料、粕类产品等的生产经营情况,以便及时 发现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引导纳税人正确、合理地执行税收政策,督促纳税人按 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保留相关凭证并准确提供免税饲料产品名称、饲料免征增值税销 售额等各项数据。 (三)各国税(管理)局应在2002年1月31日前,对纳税人的自查情况进 行总结后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市局流转税处。各单位总结还包括本单位现管征的 从事免税饲料生产的纳税人户数、从事免税饲料进口经营的纳税人户数、其他从事免 税饲料经销的纳税人户数,2001年度饲料免税销售额,自查补税情况等内容。 特此通知。 附件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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