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地税政〔2009〕24号颁布时间:2013-05-30
各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以下简称《清算规程》)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2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
二、要加强土地增值税预结算管理。对于达到《上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虞地税政〔2007〕59号)预结算条件的项目(即总局《清算规程》第十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应要求企业在符合条件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分局报送《上虞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结算申报表》等相关资料,预结算的操作程序仍按《上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执行。
三、要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对于符合总局《清算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应要求纳税人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清算手续。要严格按照总局《清算规程》的要求,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受理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规定的清算资料,并及时组织清算审核。对申报税负率明显偏低的,可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采取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办法强化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
四、要做好核定征收方式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在土地增值税预结算或清算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总局《清算规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房地产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分局审核,报经市局同意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预征率的基础上上浮0.5%.
五、各税务分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省局和市局制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规定和办法,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要开展对干部的业务培训,准确把握政策内涵,熟悉掌握操作规程,确保政策规范执行。
要进一步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监控制度,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对国税发〔2006〕187号实施时(即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3.符合土地增值税预结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表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表
5.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